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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临检·以案说法】明知赃物仍收购,花钱还“买”罪受

临潼检察
2024-10-23


废品回收站收购废旧物品实属正常,

但明知是赃物还收购,

那就是花钱“买”罪受了!


近日,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案宣判,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6000元。


基本案情

杨某在临潼区某村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,在一次收废品过程中与梁某相识。

2022年9月至11月期间,杨某先后21次在凌晨或者早晨非营业时间,低价收购梁某等七人盗窃所得的废旧钢板共计20余吨。

经鉴定,杨某所收购的钢板在被盗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5万余元。

2023年7月,临潼检察院以杨某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


检察官说法

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,也就是俗称的“收赃”。

收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,实践中,很多收赃行为客观上帮助了犯罪分子实现其犯罪目的,逃避公安机关查处,给案件侦破工作制造了障碍,严重地妨碍了司法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。

该案中,杨某明知所收购的物品为他人盗窃所得,多次在非营业时间予以收购,应当认定为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,其行为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君子爱财,取之有道。废品回收站并不是什么东西都能回收,收购犯罪所得赃物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,切莫为了贪图蝇头小利而铤而走险,让自己身陷囹圄。



法条链接


什么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?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: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
什么是“犯罪所得”其他方法”?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条   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、赃物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“犯罪所得”。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、租金等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“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”。

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,如居间介绍买卖、收受、持有、使用、加工、提供资金账户、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、金融票据、有价证券,协助将资金转移、汇往境外等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“其他方法”。

-内容、形式均存在改编-

-文中涉案人员姓名均为化名-

-请理性阅读-


来源  |  临潼区检察院

文 |  程阳   图  |  网络

校对 | 李繁   审核 |  闫静    编辑  | 米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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